離婚冷靜期從何時開始實施?
一、離婚冷靜期從何時開始實施?
離婚冷靜期,在今年的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反悔了,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裏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這個法律規定當事人冷靜思考離婚問題的期限為“離婚冷靜期”。
二、協議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一方下落不明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夫妻一方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1、通過法院直接起訴離婚,解除婚姻關係,配偶下落不明,不滿兩年或兩年以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2、通過特別程序宣告失蹤或死亡來解除婚姻關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除婚姻關係,如被宣告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死亡之日起解除。
離婚冷靜期是今年才開始實施的,總而言之,辦理離婚手續時一方故意躲藏,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直接起訴離婚,申請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也可以通過特別程序申請離婚,以宣告對方失蹤或者死亡的方式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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