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從哪天開始計算
一、離婚冷靜期從哪天開始計算
離婚冷靜期從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開始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為什麼要設置離婚冷靜期
離婚不僅僅是身份的重大改變,而且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這都是大事情,不是小事情。所以,設立離婚冷靜期,實際上就是用時間來保證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實。實際上,我們都知道,到婚姻登記處去辦協議離婚的,當事人的情緒是很複雜的,有一部分人是經過反覆的思量,慎重考慮去離婚的,他們屬於比較理性的人。還有一部分人確實是很衝動的,兩個人吵架吵到一定程度,誰也不服誰,就要去離婚。到民政部門以後,有的當事人對協議離婚的內容並不是很清楚,也不知道它能產生什麼效力,只知道要解除婚姻關係,而針對雙方達成的財產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子女撫養等並不瞭解。
男女雙方的智力水平、社會經驗、文化水平、家庭地位都不同,會導致他們對協議離婚的這種法律後果會產生一些偏差,在這種情況下,給預備離婚者設置一個冷靜期,有助於避免因衝動導致的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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