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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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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開始?

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開始?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其中,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二、離婚方式有哪些?

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方式是起訴離婚

(一)協議離婚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離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慮判決離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屬於夫妻感情破裂,並且經過法院調解不成的,准予離婚:

1、對方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2、對方有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而且屢教不改的;

4、夫妻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等情形。

夫妻雙方要離婚的,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屆滿後,夫妻雙方均不反悔決意要解除婚姻關係,應當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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