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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幾次可判離婚

離婚1.49W

一、遭受家庭暴力幾次可判離婚

遭受家庭暴力幾次可判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離婚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和自由,原則上家暴一次就可以離婚,只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對家庭暴力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即為家庭暴力。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附則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三、家暴證據

一般來説,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2、相關鑑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鑑定結果。

3、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例記錄或檢查照片。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言,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時,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並願意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認定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在一起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家庭成員間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要判斷對方的人品,不能偶爾的吵架動手就錯認為是家庭暴力,但也不要被多次家暴而容忍自己被不斷侵害,受害方一定要積極的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希望每一個公民或組織發現他人遭受家庭暴力時,都應通過報警等方式積極伸出援手,同時提醒每一個遭到家庭暴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