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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怎麼離婚

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怎麼離婚

一、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怎麼離婚——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夫妻雙方如果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則可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

二、家庭暴力怎麼離婚——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這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經常被當事人採用的救濟方式。如果男女雙方就離婚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向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三、家庭暴力離婚法院怎麼判

家庭暴力離婚法院怎麼判,這要看具體的離婚案件是否符合,法院衡量離婚條件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我國《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家庭暴力離婚怎麼判,由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為是法院准予離婚的條件之一,因此只要當事人可以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足以讓法官確信原告確實遭受了被告實施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且無和好可能,這樣法官就會判決離婚。

實施家庭暴力的施暴方,不僅要受到《刑法》的懲罰,還要賠償受害者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失費。根據情節和後果的不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輕傷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無過錯方有請求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家庭暴力是破壞家庭婚姻幸福的毒瘤,據不完全統計,每年遭遇家庭暴力的家庭都呈上升趨勢,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取證並上訴至法庭,必要的時候一定要尋求律師的幫助,不要因為省錢就自己上訴,有時候會落下很重要的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