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何訴前調解離婚?
一、離婚案件如何訴前調解離婚?
具體而言,就是當事人下定決定走進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並不立案,而是給當事人開一個收取材料的單子,在45天內通知當事人能否成功立案,他會先和被告聯繫,確認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調解下進行調解。
法院進行婚姻調解工作是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的,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一) 起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下定決定走進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並不立案,而是給當事人開一個收取材料的單子,在45天內通知能否成功立案,他會先和被告聯繫,確認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調解下進行調解。
(二)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支持下調解。
(三) 訴中調解
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着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
二、離婚訴訟程序怎麼走?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起訴階段;第二階段,答辯階段;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離婚訴訟一共要經過三個階段:第一,起訴階段;第二,答辯階段;第三,開庭審理階段。如果有一方對於審判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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