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訴前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一、離婚訴訟訴前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我國現行民訴法雖沒有訴前調解的規定,但法院開展訴前調解的報道卻常見諸報端並獲得讚譽,可見訴前調解在實踐中已具有存在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訴前調解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為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
二、原則
1、自願性
自願性原則是訴前調解最根本的原則之一,是訴前調解實施的合法性基礎。訴前調解要真正實現公正與效率,就要保證程序的正義性。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傷和氣等優點的同時,對自己權利能否真正得到保護相當關注。當事人對訴前調解程序的選擇,訴訟權利的行使,實體權利的處分,都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一是體現在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自願,人民法院不能強迫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二是在調解過程中權利處分自願,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決不能通過誘導、施壓等手段使當事人勉強同意達成協議。此外自願性原則還應包括中止調解程序自願等。
2、開放性
首先是調解參與人員的開放性。訴前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訴前由法院審判人員引導下進行,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律師及社區居委會負責人、村民委員會負責人、雙方單位負責人、親戚朋友等參與調解。其次調解內容的開放性。調解的基本內容以爭議標的為主。但實際調解過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於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實,只要雙方當事人自願,可以將雙方當事人與所爭議案件相關聯的糾紛、爭議背後的深層次矛盾從整體上、根本上予以解決。
3、合法性
訴前調解的合法性原則是比較寬泛的基本原則。既調解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行。一是調解程序合法,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進行違法調解。二是調解協議內容合法。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達成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4、保密性
訴前調解並不要求事實清楚,是非分明。因此,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對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內容可以避而不談,在調解過程及協議書中也可不予明確。比起審判公開的特點,調解的保密性滿足了一些當事人不願意將那些純屬私人事務、私人信息公之於眾的需求,避免了因審判公開將私事外揚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帶來的傷害。
5、快捷
訴前調解較訴訟調解更應當快捷、簡易,一旦調解破裂,不應拖延而迅速轉入訴訟程序,這種程序的轉換應確定時限並由法院自動完成,當事人無需另行申請。
6、節約
對於起訴至法院而選擇訴前調解的,法院可比照訴訟預收費用,但訴前調解一旦達成,應當減免收費,以此鼓勵當事人在訴前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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