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簽訂離婚代理人律師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離婚9.72K

簽訂離婚代理人律師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隨之也越來越開放。對於離婚的接受度逐漸升高。在我國離婚可以通過訴訟離婚也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同時離婚時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代理,集中解決離婚問題。那麼簽訂離婚代理人律師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一、與律師簽訂委託代理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代理費的數額,給付時間;

第二,案件代理期限,是一審終結還是包括二審的代理,是否包括執行階段;

第三,代理的權限範圍。

第四,合同雙方是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而非律師本人。

第五,其他費用的承擔

二、離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嗎?

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

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並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係方面的進行處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離婚訴訟中,被告並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四、缺席方的權利救濟和保護

不論缺席方是的確無法獲知訴訟離婚開庭信息,還是惡意迴避的,只要缺席方認為財產分割有錯漏,或者對子女撫養權有異議,或者對債務承擔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財產和子女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和變更撫養權;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起訴訟,請求依法重新財產或變更撫養權。

但是在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並且判決已經生效的情況下,缺席方不得就離婚提起再審。

我國法律規定,一般離婚案件中,由於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原告必須出席。如果未能出席,法院會進行撤訴處理。如果由於客觀原因無法出席,則需要提交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