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離婚時,對夫妻債務的審理是怎樣的?

離婚2.86W

離婚時,對夫妻債務的審理是怎樣的?

離婚時,對夫妻債務的審理是怎樣的?

法院在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時候,一般從三個方面進行思考:

1、從債務形成時間上看,是否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一般屬於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法定例外情形除外。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之債,不管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舉,還是婚後造成,都應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沒有簽名舉債的一方如果認為此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進行舉證證明。

2、從意思表示上看,夫妻雙方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舉債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而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有追認等意思表示的行為,應視為夫妻共同舉債的行為,共債共籤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之一。因此,即使債務是以其中的一方名義所產生的,但是用於為家庭日常生活,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

3、從證明責任分配看,債權人有無盡到舉證證明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的原則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歷經多次修改、補充與完善。債權人需要證明夫妻一方的舉債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未盡證明責任,則需承擔不利訴訟後果。

綜上所述,離婚時,對於夫妻債務的處理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是非常的重要的,主要從債務形成的時間與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來進行判斷,也可以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出於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