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夫妻債務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離婚的時候夫妻債務的處理是怎樣的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夫妻離婚後對債務的償還有約定比例,但是對債權人而言,他有權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歸還債務。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人的這種明知應當是由債務人夫婦來舉證。
3、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該夫妻的婚後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於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二、離婚怎麼處理對方突然出現的債務
對於這種情況,對方當事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查核債務是否存在:
(1)對於一方提出債務逐一核對,據實認定債務是否存在;
(2)要求主張債務的一方舉證,某項債務是否存在,不是單憑口説而是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證據包括借款證明、債權人的證詞、借款用於何處的證明等;
(3)認真查核所有的證據,看看這些證據相互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
(4)根據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提出能反駁其主張的相關證據,如家庭收入與開支,購買房屋等家庭貴重物品的時間與債務時間矛盾,説明沒有負債的可能和必要,以證明債務是虛假的,或者提供證據説明該債務是其個人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分為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而在離婚的情況下,需要對屬於共同債務的部分作出分割處理,至於個人債務的部分,不管是否有解除婚姻關係,仍然是由欠債的一方承擔,除非另一方願意主動承擔償還責任,否則債權人不得要求其配偶來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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