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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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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怎麼處理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説,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離婚時對夫妻債務分割未能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判決分割。對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對於夫妻中的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

要説明的是,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婚時約定有一人償還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債權人依然可以向離婚協議中約定不承擔債務的一方追償債務,不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不能拒絕,但是其償還後可以向離婚協議中約定償還債務的一方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