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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原告開庭不到庭能否再次起訴?

一、民事訴訟中原告開庭不到庭能否再次起訴?

訴訟中原告開庭不到庭能否再次起訴?

訴訟中如果原告開庭不到庭原則是不能再次其所的。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不出庭可根據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做出處理。對於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中止訴訟的情況?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四、重複起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依據法律規定,重複起訴屬於違反訴訟規定的行為,法院對重複起訴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請求。禁止重複起訴,也稱為“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判決或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得再受理的訴訟原則。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總之,訴訟審理中,如果原告未到庭,原則是不能重複訴訟的。遇到這種情況,法庭會判斷原告未到庭當地原因,如果屬於無正當理由缺席,可以按照撤訴處理,如果被告方反訴,可以缺席審判。對於重複起訴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可以駁回起訴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