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什麼
一、關於最新婚姻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什麼
最新婚姻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並且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
二、侵害對象
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的損害。其損害結果雖然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但其物質損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單純的財產損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損害的侵權行為只有特定的四種形式,這四種侵權行為只能是對他人人身權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損害,也只能是由於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體和精神損害,不可能因單純侵害他人的財產而造成物質損害。因而,離婚損害中的物質損失,只能是因人身損害而派生出來的物質損失,如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等。不可能發生對他人財產的侵佔或毀壞等而造成的物質損害。
三、被害主體
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範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婚姻是兩人之間關係的一種證明,是具有法律保障效益的。生活中往往存在一方侵害另一方權利的行為,不僅僅對其身心造成影響,同時對其精神也會造成損害。那麼在面對此類事件的時候,被侵害的一方有權利向另一方進行賠償損失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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