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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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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去法院起婚。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訴書及起訴書副本份證、户口本、結婚證、居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等材料。接下來是法院審理階段,這是法院審理離婚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序。男方起訴離婚程序: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當事人的配偶。當事人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後,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3、開庭審理。最後,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另行宣判。

我國離婚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具體步驟有四個點: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閲、複製。

評議畢,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佈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離婚法院程序,是指夫妻之間解除婚姻關係所必須履行的一種法律手續。夫妻離婚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並無修復的可能性,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離婚協議的,雙方簽訂調解書,協議離婚;若調節不成時,則由法院依法判定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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