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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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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有的時候夫妻雖然想要起訴離婚,但卻發現此時並不滿足起訴離婚的條件,因此也就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那實踐中,究竟夫妻在什麼情況下起訴離婚才行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情況下起訴離婚

關於訴訟離婚的情形可概括為以下幾種:

1、離婚只是單方意願,對方根本不同意離婚。

2、雙方對離婚無異議,但對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子女的撫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離婚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離婚的。

5、一方人在國外學習或工作,無法回國;另一方在國內,想要離婚的。

6、雙方就離婚、財產、子女等問題能達成一致意見,但是沒有時間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可以選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走無爭議離婚的訴訟程序解除婚約關係。

7、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想通過法院調解書的方式來增強協議的效力,也可以選擇走無爭議離婚的訴訟程序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二、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要是夫妻協議離婚不成的話,此時在什麼情況下起訴離婚呢?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起訴離婚也有具有的流程要求,這具體分為了三個階段,若一方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此時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是沒有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