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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中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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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中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是如何的?

法律規定中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是如何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雙方可以協議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婦女的地位有了明顯提高,男女平等在法律上得到了確定,但法律上的平等不等於事實上的平等,歧視婦女的舊思想、重男輕女的舊觀念還沒有完全從人們的頭腦中肅清,婦女的合法權益容易遭到侵害,要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必須對婦女給予特別的法律條款保護。

從生理情況看,婦女與男子存在着很大的差別。懷孕、生育等是婦女在生理上不同於男子的機能。懷孕、分娩、終止妊娠是婦女的一個特別時期,因為婦女在這段時期身體負擔比較重,體質比較虛弱,行動也極不方便,非常需要男方的照料和幫助。

另外,從心理狀態來看,婦女在懷孕、分娩、終止妊娠期間,心理脆弱,承受能力較差,非常需要關心和撫慰。夫妻有互相扶助的義務,丈夫必須在這一時期履行自己對妻子的扶助義務。從胎兒、幼兒的角度來看,孩子是祖國的未來,是祖國建設的後備力量,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關心孩子的健康成長。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不久以後,胎兒、幼兒正在發育中,也是生長的關鍵階段,母親的身體和精神狀況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胎兒、幼兒的健康。

如果男方在此時提出離婚,很可能給女方的精神造成重大打擊進而傷及身體,也會對胎兒和幼兒的生長髮育產生不利影響。

但是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是絕對的,在特殊條件下,出於對男女雙方利益的綜合考慮,法律允許男方提出離婚。

這些情況主要有: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法院如何受理?

一般情況法院不會直接判決離婚,都是先進行調節,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如何受理?在女方無重大過錯前提下,法院是不準離婚的,沒有新的情況發現,在6個月內原告是不可以起訴的,但是被告不受限制,可以隨時起訴。

大多數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延長,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在男方提出離婚,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調解不成,將在6個月後男方在起訴情況下,直接判離婚。

綜上所述,一段婚姻的終結男女雙方都有錯,大部分人認為受害者都是女性,只是有些時候男方也是婚姻的主要受害者。當男方在婚姻中受到傷害比較大的時候就會去起訴女方,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對男方離婚訴權是具有一定的限制,女性在三期內男方不得提起訴訟離婚,旨在特殊保護婦女、胎兒、幼兒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