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離婚協議產權債務歸屬要注意什麼

離婚5.23K

離婚協議產權債務歸屬要注意什麼

一、離婚協議產權債務歸屬要注意什麼?

1、在產權問題上,要注意涉及到夫妻共同房產的界定,過户房產法定手續等等;

2、在債權債務問題上,要注意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説明: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對外借債時,明確説明此債務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此債務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列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簽了離婚協議能反悔嗎?

1、要想了解簽了離婚協議能否反悔,需要了解離婚協議生效的時間。

一般民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為離婚而簽訂的協議,以離婚為條件,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離婚,男女任何一方不得憑藉離婚協議中的內容要求財產歸屬,當雙方離婚時,該離婚協議對雙方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領取離婚證或法院判決離婚生效前,離婚協議未生效,隨時可以反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所以,如果離婚以後(即頒發離婚證以後),如果發現訂立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財產分割協議。

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所以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費的約定是可以反悔的。

協議書當中產權的歸屬也就是房產的分割,當然新婚姻法當中對房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是非常的嚴明的,可如果非要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去執行的話,那雙方也就沒有任何協商的必要了,對產權和債務的歸屬問題進行協商,不侵犯到債權人和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權利的夫妻之間的約定都有效,債權人在追償的時候,法律上也首先以離婚協議的約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