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下落不明能否起訴離婚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配偶因為某些原因而下落不明的情況。或是離家出走,或是遭到傷害之類的種種。往往一夜之間,配偶就消失了而我們卻不知道。那麼,如果我們實在找不到的情況下,應該怎麼辦呢?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夠起訴離婚呢?下面,我將給大家講解一下。
首先第一種情況,配偶失蹤下落不明兩年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這種失蹤是可以成為導致婚姻和情感破裂的原因,所以,當事人是有權利到配偶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無論,配偶是因為逃避家庭責任,違法婚姻義務等不利於他的原因或者是因為一些其他的不是不利於他的原因,無論配偶是否是因為自己的過錯而最終失蹤下落不明,情感終究會產生破裂,雙方的關係終究會發生變化,所以基於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無條件去法院起訴離婚的。
上述是失蹤不滿兩年,那麼如果失蹤滿兩年甚至兩年以上,應該作何處理呢?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也有兩種選擇,一是可以同上,直接去當事人最後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條件和原因也大概同上,法院會對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的方式送達訴求文書,而在規定的時間內,下落不明的配偶如果依然沒可能沒機會出庭的話,法院一般會直接宣告二者解除婚約關係,離婚成立。另外一種情況,我們可以向法院審請下落不明的人失蹤或者是死亡,配偶被宣告失蹤的情況下,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話,法院應該准許雙方解除婚約。如果另一半下落不明的配偶失蹤滿四年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法院根據失蹤的時間也會認為該人已死亡,那麼,從宣告配偶的死亡之時的即日之起,二者的婚約將自動的解除,無需再次申訴。
那麼,當我們向法院宣告配偶失蹤或者死亡並且婚約也順而解除了之後,如果配偶回來了,應該怎麼辦?這種情況雖然不多見,但是,也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如果配偶回來了的話,就應該重新宣告解除之前的失蹤或者死亡説明。如果婚約已經解除了的話,就應該歸還之前所繼承來自配偶的財產,當然,婚姻關係不能自動恢復,如果想恢復之前的婚姻關係只能考慮再婚的問題。雖然婚姻關係不能回覆,但是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不會因為失蹤或者死亡而發生改變的,無論是否回來,父母都有照顧子女的義務。回來之後,也依然要照顧子女,但是,如果子女被領養了的話,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也不能因為其回來就自動解除,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也是法律所承認的,除非最終到相關部門去解除,否則,生父生母也是沒有權利自行解除的。
綜上,配偶下落不明是可以起訴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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