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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和離婚有什麼不同

離婚2.23W
可撤銷婚姻和離婚有什麼不同
律師解析:1、性質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撤銷後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雙方從來都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對象和目的不同。
離婚是以合法的婚姻為對象,目的主要是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
兩個人之間的婚姻是自願結合在一起,生活之後由於種種因素導致感情破裂而導致的離婚;
而可撤銷的婚姻是被迫結合在一起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