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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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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聯繫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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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聯繫與區別是什麼呢?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構成要件不同,屬於無效婚姻的有四種: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法律上規定為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即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此項規定是出於以下幾個因素來考慮的:
  (1)由於優生學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這將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
  (2)基於倫理上的要求,人類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和在自然規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縱向的直系血親間的兩性行為,以及橫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間的通婚,近親結婚有悖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這些親屬之間結婚的,該婚姻無效。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承擔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並有將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的可能。第二類是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對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這一類人結婚,將會給人口的健康和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不利於民族的發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的法定年齡是對人的身體健康的保護,也是基於人口發展的考慮,過早結婚不利於後代的發展,對締結婚姻雙方本身也構成危害。對未達到結婚年齡的當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護,能保證結婚條件的實施和人口的素質。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這裏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相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