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一、離婚和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離婚和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離婚是雙方協商後解除婚姻關係的決定;無效的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則在於:形成的原因不同;請求權人不同;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申請婚姻無效的原因,是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的導致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具體不同體現在哪些方面?
1、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2、二者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離婚和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之間三者有着一定的相似處,最終的結果都是婚姻關係都是解除的,但是三者在發起人和提起的實際性質上都是有着本質上的區別的,因此不同類型的解除婚姻的關係的方式都是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嚴格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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