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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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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有什麼
律師解析:無效婚姻包括:
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姻;
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
可撤銷婚姻包括:
被脅迫的婚姻以及夫妻一方隱瞞自己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