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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法院管轄是登記地法院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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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二)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三)被告被勞動教養; (四)被告被監禁; (五)被告均被註銷城鎮户口

訴訟離婚法院管轄是登記地法院管轄嗎

下列情況適用離婚訴訟管轄特別規定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案件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