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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哪些是過錯推定?

一、侵權責任法中哪些是過錯推定?

侵權責任法中哪些是過錯推定?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③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

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④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5條);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⑥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

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

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⑧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

第七十五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説,造成損害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承擔過錯責任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這裏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二是行為人有過錯。這裏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實質上就是從侵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免除了受害人對過錯的舉證責任,加重了行為人的證明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是對行為人的一種較重的責任,不宜被濫用,要由法律對適用範圍作嚴格限定。例如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就採用過錯推定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如法院在審理環境污染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斷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只要查明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不論污染者有沒

對於侵權問題的處理,應當根據侵權事實發生的原則,以及造成的法律後果來進行處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是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