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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缺陷是否是離婚的條件

離婚1.87W
生理缺陷是否是離婚的條件
律師解析:生理缺陷一般不是離婚的條件。但滿足如下條件的除外:
1、申請離婚登記,應滿足當事人已經登記結婚、已訂立離婚協議、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親自領取離婚證等條件;
2、起訴主張離婚,應滿足夫妻關係合法有效且尚在存續期、當事人自願主張離婚、夫妻感情破裂等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