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民事訴訟

離婚訴訟能否缺席審理

離婚訴訟能否缺席審理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訴訟缺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佔有重要的比例,而缺席審理的離婚也屢見不鮮,它有兩種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缺席開庭。不容置疑,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有許多問題不容忽視,如: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認定;子女撫育問題難處理,財產狀況難以查明,離婚的目的難識別,調解前置程序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