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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送達方式是什麼

離婚1.79W

涉外離婚送達方式是什麼

一、涉外離婚送達方式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涉外訴訟離婚審理期間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 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這裏的“中文”指中文簡體。

綜上所述,我國婚姻自由開放以後,大家選擇婚姻的權利都是平等的,所以對於涉外婚姻也逐漸的變多,但是這類婚姻還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如果在涉及到離婚的問題中,還是會按照我國的婚姻法相關條例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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