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的危害有哪些呢?
在實踐中,由於利益的誘惑、誠信的缺失,假離婚現象在我國呈上升趨勢,同時,假離婚給家庭、社會帶來的危害也不可低估。那麼,假離婚的危害有哪些呢?詳情請閲讀下文。
“假離婚”現象的社會危害
法律雖然賦予公民離婚自由的權利,也即指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也就是説,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均有權提出離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但任何權利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個體的自由必須存在於社會秩序之內,任何個體追求個人的利益衝破了秩序的允許界限時,就會受到限制。離婚自由的權利同樣應受到限制,這點在《民法典》的條款中也有具體規定,處理離婚的機關在實踐中更應當慎之又慎。“假離婚”現象的存在與蔓延,滋生於當前社會誠信水平不高、社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時又反過來對構建和諧社會構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一)有損法律尊嚴,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
“假離婚”是對我國離婚法律制度的破壞,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假離婚”破壞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關係,一些“假離婚”的當事人離婚後長期非法同居,成為一股衝擊民法典律制度的暗流。“假離婚”也阻礙了計劃生育這一國策的貫徹落實,產生了消極的社會影響。
(二)侵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假離婚”者追求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非常明顯,一旦“離婚”手續辦好,則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損。例如,前面案例中提到的在債務糾紛中由於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給了配偶,債權人的財產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實現債權的成本將大大增加;在城市拆遷中,國家為此將支付大筆額外款項用於安置補償。
(三)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以逃避執行為目的“假離婚”,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後,夫妻明分暗不分。當法院執行人員要求夫妻償還債務時,作為直接債務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有財產的一方則會拿出離婚裁判文書,稱法律文書已確定自己對債務不負償還責任,據此對抗執行。
(四)危及家庭穩定,形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有些“假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不正當目的之後再行復婚。然而,離婚之後有些人卻“假戲真做”,一方見異思遷,拋棄另一方,拒絕復婚,從而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引發事端,形成社會不安定隱患。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假離婚的社會危害,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假離婚最大的風險就是假戲真做,小編在此提醒大家,不要為了短暫的利益而拿自己的婚姻做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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