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危害性推定有哪些?
一、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危害性推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危害性推定具體包括:生產、銷售劣藥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是選擇性關係,行為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犯罪。本罪為結果犯罪,即無後果不構成犯罪。
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構成特徵
編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凡是藥品中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或者是被污染的藥品,其次包括沒有標明、超過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均稱為劣藥。商家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一定要嚴格要求,不能為了利益而把人民的生命健康當成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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