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能全權委託別人嗎
離婚案件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也必需親自出庭
委託訴訟代理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為訴訟行為,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當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這是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原因之一。
也是法律設立訴訟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在,但離婚案件是例外,《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是因為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係,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在離婚案件中,離婚與否,取決於雙方當事人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感情問題是微妙複雜的,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出庭的情況下,才便於審判人員對此做出判斷,此外,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離婚或者不離婚,應由雙方當事人來決定,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決定和表達的。
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
審理前的準備
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
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但全權代理處理不等於能不出庭。如今,看到社會上有很多公眾人物特別有影響力,也必須出庭參與離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水平再高,也不能觸犯法律,當事人不得通過違法經營的因素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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