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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離婚1.24W

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時,需要的提供的證據有: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2)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結婚證複印件;因結婚證遺失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提交結婚證複印件的,應提交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婚姻關係證明。
3、原告曾提過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判文書的,應提交該裁判文書。
4、子女出生證明或户口簿複印件以及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5、爭議財產清單及爭議財產權屬證明。
6、有債權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7、有生理缺陷的,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8、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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