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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條件下可以起訴離婚?

離婚2.07W
哪些條件下可以起訴離婚?
律師解析: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也就是説,“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訴訟婚姻中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一般來説,在實際審判中,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法院經調解無效後,就會准予單方的離婚請求。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
(三)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裏所説的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四)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公民的宣告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夫妻一方的失蹤,事實上已經不能履行其對於家庭、配偶的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法院應准予其單方起訴離婚。
(六)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