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起訴離婚
夫妻雙方有一方提出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找有關部門提出調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按照規定必須要先進行調解,而往往經過調解,不能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的話,同時確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的,這個時候才會作出准許夫妻離婚的判決。因而,並不是只要夫妻一方去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的,最終就一定會離婚成功,而這也是很多人觀念裏面的一個誤區。
結合《婚姻法》中的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夫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是有權向法院起訴離婚,這裏也要注意,並不是在婚姻過程中有過錯的,就不允許提起離婚訴訟了。
(1)夫妻雙中有一方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延續並且另一方不同意離婚。
(2)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意見上達成一致,但是無法在子女的撫養權和贍養費上面的達成共識。
(3)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意見上達成一致,但是對家庭的共同財產上無法協商合理,無法達成一致的協議。
(4)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意見上達成一致,但是由於其他的事件(如債權、債務等由誰繼承,租賃的房屋或者其他由誰繼承續租等等)。
總之,凡是有意願離婚的雙方在任何情況無法達成一致的時候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至於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情形,首先這是建立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其次需要同時符合了規定的情形之後,那麼才能實際的判決夫妻離婚,不然最終作出判決也是不准許夫妻離婚。
凡是存在以下情況並且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就准許離婚:
(1)男女雙方中有一方或者雙方存在重婚或者有人與其他人同居的情況;
(2)男女雙方中有人實施家暴或者虐待家庭成員、拋棄家庭成員等,如毆打或虐待配偶,拋棄配偶等等。這樣的行為無疑會嚴重影響到夫妻家庭的和諧關係。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且屢教不改,比如吸毒上癮並且不知悔改,酗酒、賭博等嚴重損害家庭和諧的惡習。
(4)因為感情原因已經分居達到兩年或者以上的,即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長期連續分居的情況。
(5)由於其他的感情原因或者造成夫妻關係破裂或者夫妻雙方中由一方長期失蹤,經法院宣告失蹤的,准許離婚。
一般法院的流程就是先立案,再受理,然後調解,調解無效就宣判准許離婚。所以説,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要想法院可以准許夫妻離婚,那麼前提就是夫妻雙方經過調解之後,不能被調解和好,也不能被調解離婚。除此之外,同時還要求符合了規定的情形,也就是可以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了的,那麼才會作出離婚判決。
當然,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起上訴的話,那麼上訴期一過,此時的判決才會生效,而在這樣的情況下雙方也才能實際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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