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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離婚程序有哪些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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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由於婚姻的複雜性,因此夫妻離婚時法院必須要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才能夠進行審理。因此很多人就比較關心法院離婚調解程序是怎樣的呢?

法院調解離婚程序有哪些步驟

1、調解動員階段。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都是必須要進行調解的,不過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證據交換質證完成後,方能進行調解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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