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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房產公證有用嗎

離婚2W

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簽訂的合同書或者協議書,在當地比較權威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以後,對於雙方來説肯定是又多了一層法律保障。而且很多人在簽訂協議書以後,對於公正都是樂此不疲的。甚至很多夫妻在離婚以後房產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仍然會存在這樣一種疑問在我國離婚房產公證有用嗎?

在我國離婚房產公證有用嗎

一、在我國離婚房產公證有用嗎?

離婚後沒有必要進行房產公證。?

離婚財產公證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訴訟離婚的,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判決的,在判決書生效時,離婚財產分割生效,因此,訴訟離婚也不需要離婚財產公證。

二、離婚後房產怎樣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這幾種資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離婚房產分割協議必須是符合要求的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房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房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三、協議離婚房產公正相關法律

房產屬於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准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港澳台房產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於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答案是肯定的,問題是離婚以後就沒有必要再針對房產進行公證了。首先離婚協議書的簽訂,在正常情況下就受法律保護,雙方在領取離婚證以後,只需要按照協議書當中的內容處理房產就可以了,如果是法院判決的話,自然也具備法律效力,如果還是想要公正的話,小編也為大家整理了公證的相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