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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房屋公證協議有效嗎

在我國離婚房屋公證協議有效嗎

其實我們每個人的思想可能在某些情形下都是屬於一個不斷變化的狀態當中的,尤其是很多人遇到人生當中的某些重大抉擇的時候,一時之間難以定奪,當好不容易做出某種決定的情況下,另一方害怕其反悔,所以希望儘快的簽訂相關協議並且公證。就像是離婚房屋公證協議有效嗎的這個問題,就是有些即將要離婚的夫妻其中有一方比較關心的。

一、在我國離婚房屋公證協議有效嗎?

離婚協議公證後是有效的,離婚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但離婚協議書的生效必須是在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

離婚協議書不可以作為婚姻狀況的證明,是離婚男女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協議離婚所具備的條件和辦理程序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序

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三、辦理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後,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離婚房屋公證的這件事情當然是有效的,否則,公證機構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地位了,不過其實只要簽訂的離婚房屋的分割是當事人自願作出的決定,即使不進行公證,雙方簽字的這份房屋分割協議本身就具備法律約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