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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房產判給老婆我重新買房算首套嗎

在我國離婚房產判給老婆我重新買房算首套嗎

有時選擇結束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可能也是比較明智的,因為離婚而整個生活質量都提高了的大有人。實際上也有一部分人員就是通過自己失敗的婚姻反而也是激發了自己的奮鬥慾望的,例如當初房產的爭奪,在產權歸屬問題上把房產判給了女方,但是離婚以後自己通過各種努力也能夠重新買得起房了。不過比較擔心的問題就是,在我國離婚房產判給老婆我重新買房算首套嗎?

一、在我國離婚房產判給老婆我重新買房算首套嗎?

如果離了婚,房產、貸款歸女方,再買房當然就屬於第一套房了

二套房認定標準分為兩種,一種是房屋登記認定,另一種是銀行認定。

二套房認定標準分為三種,一種是房產登記認定;另一種銀行認定;還有一種是改善住房認定。

1、貸款買過一套,在房屋登錄系統中能夠查詢到房產,再次購買算第二套;

2、貸款買過一套,賣掉後,房屋登記不能查詢到房產,但在銀行徵信系統中可查詢到貸款記錄,再次貸款買房,算二套;

3、全款買過一套住房,賣掉後,房屋登記查不到,再貸款買房不算第二套住房;

4、全款買過一套住房,房屋登記系統能夠查詢到,貸款買房算第二套;

5、購買人不具備房屋登記查詢條件的,銀行調查核實後購買人已有一套住房,再次購買住房算第二套。

二、因限購政策導致無法過户是否可以解除購房合同?

1、住房限購政策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在合同簽訂後由於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致使購房人無法辦理過户手續,屬於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應予支持。出賣人應當退還購房人購房款或者定金,但是不適用違約責任和定金罰則。

2、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依約定能夠實際履行,因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遲延履行,在此期間由於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守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損失。對於在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後,一方隱瞞或者虛構相關事實,導致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住房限購政策而無法實際繼續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或者撤銷合同,並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三、住房限購政策屬於不可抗力嗎?

國家對於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並非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經歷了一個從限貸到限購逐步加強和完善的發展過程。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標的額相對較大、與買賣雙方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合同訂立之後,可能出現的房地產市場風險,以及各種履行方面的障礙均應當有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不會對國家逐漸加強的宏觀調控措施毫無心理準備。

因此,這兩年國家和地方政府新出台的住房限購政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會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

國家出台的住房限購政策在性質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確實會對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履行造成重大影響。

因此,對於房屋買賣合同訂立之後,由於國家或當地政府出台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通常會認定為,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不會認定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以國家或當地政府新出台住房限購政策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在合同中另有約定之外,人民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如果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這種情況解除合同,而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因解除合同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損失方要求對方補償其所受合理損失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解除合同確實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會酌情考慮支持損失方提出由另一方補償其合理損失。

只要房產、貸款全部都是判給前妻了的話,那我們再買房,當然就只能夠按照首套房來計算了,不過小編提醒大家,千萬不要用假離婚的這種把式來避免二套房的限購政策,因為假離婚可是鬧出了不少的民事糾紛的,千萬不要試圖貪圖小便宜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