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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財產公證書有用嗎?

在我國離婚財產公證書有用嗎?

有很多男女青年對於婚前財產公證也覺得沒有什麼不妥的,這是雙方都能夠接受的一種做法。比如説有些男方的經濟條件特別好的,可能在財產方面約定的就是離婚的時候女方不能夠要求分割任何的財產,只要女方能夠從心裏面接受這種約定的也無可厚非。因此有人在離婚的時候可能考慮的問題也是,在我國離婚財產公證書有用嗎?

一、在我國離婚財產公證書有用嗎?

當然有用,夫妻可以自由約定婚前婚內財產是共同所有還是個人所有,結果公證的,效力更強,離婚時可以作為有力證據使用。

當事人可以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辦理財產公證並不是必須的。如果想辦理公證,需要出於雙方自願,一致同意辦理財產公證,並支付相關費用。如果雙方約定好,都能配合就可以去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離婚財產分割以公證書為準。如果離婚前不能辦理公證,對於財產分割,以法院判決為準。

1、準備離婚財產公證所需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提交的財產協議書籤名。至此,離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二、辦理離婚財產公證的注意事項

1、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的管轄地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2、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3、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財產公證書當然是有用的,否則公正的這一程序豈不成了形同虛設了。將來反悔的話,那麼經公證機構公證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就是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來使用的。實際上,雙方自願簽字的協議書,不管是否公正本身就已經受到法律保護了。只要財產分配的問題不存在着欺詐等這些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