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費是誰交?
一、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費是誰交?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費是土地使用的人員交,商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規定是40年的時間,商業用房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是40年,綜合用地是50年。
用地時間的計算從開發商通過招投標取得土地時算起,因此不足40年是正常的。
40年是最高用地期限,同房子沒有關係,房子產權是永久的所有權。
住宅土地的使用期屆滿,會自動續期。雖然沒有具體説明商業用地是否自動續期,但相信繳納少量的土地出讓金以後可以續期。物權法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的原則是:國不與民爭利。當然,最後怎樣要看屆時的具體政策了。
二、土地使用年限與房屋產權年限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房屋產權年限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説,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並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條規定説明,如果購房者購買的商鋪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話還可以使用,但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
在我們國家一般情況下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的話,都是一個有償合同的簽訂,因為對於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人員的話,他們可以在土地當中來進行一定的收益方面的產生,因此需要進行一定的費用的繳納,每個月或者是每年度來進行繳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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