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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什麼?

每年入夏以後我國消防行政單位的工作壓力也特別大,因為光是夏天的温度就容易引發各種森林火險,夏天特大的用電量也增加了人們在生活當中的安全隱患,這些都是屬於我國消防單位的管理工作。所以消防行政單位也會適當的對企業的某些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在不達標的情況下當然會作出行政處罰。那麼,消防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什麼?

消防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什麼?

一、消防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什麼?

執法人員採取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的,應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

2、説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5、製作筆錄;

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備案;

8、執行;

二、行政處罰簡易處罰程序條件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簡易程序相對於一般程序而言簡便快捷,有利於及時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於其程序簡單,缺乏制約,如果適用不當,容易造成對相對人的侵害,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三、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一般程序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

規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涉及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及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等及時作出正確處理,規範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建立在充足的事實基礎上,而事實基礎完全是靠證據來支撐的。因此,調查取證程序從來都是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之一。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以適應調查取證過程中的複雜情況。具體包括:

(1) 調查取證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告知;

(2) 表明調查人身份制度;

(3) 委託調查制度;

(4) 證據制度;

(5) 抽樣取證;

(6) 有關證據材料的鑑定;

(7) 有關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

(8) 行政強制措施;

(9) 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時採取的措施;

(10) 迴避制度;

(1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3、核審。

案件核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把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機構承擔的一項執法監督職能。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針對多年來案件核審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強化了這項制度並作了必要的變革,以適應各地行政處罰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按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給予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聽證。

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方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1996年,國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暫行規則》,該規則2007年經修訂,與《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一併成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內容。

6、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後,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辦案機關負責人定案、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的作出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可以説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是很快就能夠執行完畢的,但是簡易程序也包括執法人員必須要表明自己的身份,這種身份是通過執法證件向民眾表明的,然後要向當事人説出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要有書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可見簡易程序也不是雙方口頭就能處理完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