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准予離婚的情形有幾種
准予離婚的情形,一般是是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按照規定進行了調解,而往往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那麼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情形,此時才能准予夫妻離婚,也就是解除雙方之間夫妻關係。這種情況一般針對的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意見不一致或者涉及利益糾紛等,無法私下心平氣和的達成離婚協議,因此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採取訴訟至法院的方式來採取解除婚姻關係以及財產的分配問題,需要法官在《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同時結合夫妻的具體情況,看看是否真的符合訴訟離婚的標準,之後再作出相應的處理。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首先要對夫妻雙方的生活感情等進行詳細的瞭解,調解夫妻雙方關係,如果經過調解後夫妻雙方仍然要求離婚的,這個時候可以看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情形,在滿足的情況下就可以准予離婚。現實中,法官會准予夫妻離婚的情況主要就包括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有重婚的或者有婚內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法院經過調解後,並且雙方或者無過錯方仍要堅決離婚,可以准予離婚。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長期的嚴重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況,並且因為其家庭暴力嚴重傷害了另一方,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有長期吸毒、賭博等惡習的,並且多次勸説教育沒有改變的,因為惡習而導致家庭夫妻關係嚴重惡化的,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並且分居時間已經達兩年以上的或者一方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應該准予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此時法院受理案件,是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進行的,也就是説在受理了案件的情況下,並不代表就一定符合訴訟離婚的標準,自然最終的結果也不一定就是准予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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