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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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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是怎麼規定的?

結婚是需要根據婚姻法的條件的,男女雙方必須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之下,並且要達到法定的婚齡才能夠結婚,如果男女之間具有不能結婚的情況的話,也是不能夠結婚的,例如患有不能結婚的疾病,關於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是怎麼規定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國《婚姻法》僅規定了受脅迫結婚這一種情形。根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所謂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以欺詐、包辦婚姻、誘騙等情形為由而要求撤銷婚姻的情況也不少見,但根據現行婚姻法律規定,欺詐、包辦、誘騙等均不可作為可撤銷婚姻的理由。

1、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後一年的除斥期又與他人結婚,是否應當追究脅迫者重婚的行為責任?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並不確定,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恆定的,脅迫者的配偶關係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社會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婚姻關係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於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婚姻的效力還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恆定的。就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於受脅迫結婚,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離婚,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為重婚罪論處。

3、關於被脅迫重婚問題。如前一個婚姻關係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係應當撤銷。對於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係,其行為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強姦,如牽連強姦則應按強姦罪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被依法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無效後,對此前的重婚行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綜上所述,關於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在婚姻法的規定當中,如果是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話是不能夠結婚的,並且婚姻法也規定了可以撤銷的婚姻,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撤銷的,像騙婚就不能夠撤銷,能夠撤銷的僅僅是脅迫這一種情形。

標籤:事由 婚姻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