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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撤銷權是誰行使?

一、可撤銷婚姻撤銷權是誰行使?

可撤銷婚姻撤銷權是誰行使?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由婚姻受到脅迫一方的當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

二、 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方式

(一) 行政程序。

即。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最終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期間需要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訴訟程序。

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三、可撤銷的婚姻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四、婚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説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採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後,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後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為無效對待。

200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案件的管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一般這個應該由受害者來進行訴訟,但是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所以,對於此權利,受害者一定要把握好時間,好好的來保護自己的事法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