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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單方去訴訟離婚要什麼證件?

離婚2.97W

女方單方去訴訟離婚要什麼證件?

一、女方單方去訴訟離婚要什麼證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訴訟法的規定,訴訟離婚應當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起訴書兩份;

2、結婚證複印件;

3、身份證複印件;

4、婚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户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5、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6、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説明和有關證明;

7、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8、雙方經濟收入、銀行存款、股權、股票、單位集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9、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11、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家庭暴力和對方有過錯的也要提供相應證據,比如醫院病例、居委會或110出警記錄、鄰居證言、錄音錄像、短信等。

二、訴訟離婚的費用

所謂訴訟離婚的費用,是指在訴訟離婚過程中所需要依法交納的各種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離婚案件屬於非財產案件,是當事人因人身權等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訴訟離婚的費用,包括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依法繳納的各種費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從上述規定可知,訴訟費有兩部分組成:1、案件受理費,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2、其他訴訟費用,即當事人應當在訴訟中支付的除案件受理費之外的其他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又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律師建議:為了防止男方轉移財產,建議女方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需要5000元的申請費,還要提供擔保,根據您給的材料,還是收集證據比較合適。可以追求男方刑事責任,但是需要有證據。由此可以看出,離婚訴訟的費用問題可以遵照相關規定,作相應的相應處理。

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因為要求當事人準備的證件材料不同,那麼就要求根據實際的情況來事先做好準備。其中訴訟離婚要比協議離婚複雜一些,在需要用到的證件材料上面,可能也就要比協議離婚多一些。除此之外,當事人尤其是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還要注意證據的收集,這樣才有可能贏得官司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