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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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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要什麼證據?

一、女方起訴離婚要什麼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4.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5.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6.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7.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8.房產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9.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0.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二、主體資格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或者其他的意外情況後,雙方可以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在離婚時可以通過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在訴訟離婚時要向法院提交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和材料,那麼法院也會先對離婚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