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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管轄地司法解釋

離婚2.87W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管轄地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