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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轄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專利1.6W

一、專利管轄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專利管轄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專利權糾紛的管轄權由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專利權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權利,依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要想取得權利權需要對專利進行註冊,註冊的專利是受法律保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複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複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專利持有人應該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專利使用費、假冒專利使用、不服從抓力工作部門的行政決定的,都可以向具有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辦理,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違法人員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辦理,有審理的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