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終審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大多數案件在判決的時候,我國公民如果對於一審的判決存在爭議的話,可以依法提起申訴。此外,我國法律當中還規定有一些特別的案件屬於一審終審的範圍,所謂的一審終審,就是法院作出判決以後,是不再接受上述的,在離婚訴訟當中也有類似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一審終審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一審終審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婚姻效力是一審終審。
我國適用一審終審的有以下幾類案件:
1、最高院進行的一審案件;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適用法院調解的案件;
4、法院作出不可上訴的裁定;
5、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
對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能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並且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但是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調解,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也可以上訴。
二、離婚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一)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時間:《婚姻法》第十一條
1、因脅迫結婚的 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不能提起離婚的時間《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實,一審終審離婚訴訟類案件僅僅是針對婚姻效力作出的規定,因為在我國婚姻法當中,明確規定了無效婚姻的範圍,法院在對無效婚姻作出判決以後,是不再接受上訴的。其他普通的離婚訴訟案件是可以上訴的,這也就是説,在一審的時候,如果法院已經在證據、事實清楚的情況之下,判決雙方的婚姻無效的話,一審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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