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探視流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現在我們對於自己的枕邊人,包括是其他關係特別親近的親人的瞭解程度有時候並不像自己想的那樣,就像是有些人也是忽然聽到公安機關的通知,才知道家裏面的某些成員被刑事拘留了,肯定第一時間也想要去探視當事人,瞭解真實的狀況的,所以有些在外面的家屬都比較關注審判探視流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審判探視流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1、辯護律師要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看守所要及時安排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預審部門應設置律師接待室,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開具《安排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由律師接待室儘快通知律師並安排律師會見。
2、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要出示檢察機關提供的起訴意見書複印件。
3、在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律師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要出示檢察機關出具的起訴書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和工作方向,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應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託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2、會見過程中除應注意上述列舉的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以外,還必須注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夾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規的會見之後,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文章的結尾之處小編首先糾正大家一個錯誤的觀點,案件在沒有審判完畢之前根本就是不允許探視的,所以您在這裏所謂的審判探視實際上就是隻有律師才有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資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流程也非常的簡單,只要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委託書和律所的證明,直接到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工作人員就會馬上安排會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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