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時女方能否向另一方要求賠償
現實中,經常碰到這樣的情況,同居期間,同居的女方由於輕信對方的話或者疏於保護自己的權利,在多次人流甚至生育子女的情況,身心均受到較大傷害,一旦男方提出解除同居關係時,女方會非常被動。此時,女方往往採取向對方主張鉅額賠償的策略,但是這張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我國《民法典》並未明確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索賠。
其次,從法理及立法原意來看,一方在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無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生活狀態的選擇,法律不予強加干涉,但雙方當事人應當預見到這種生活方式背後所隱藏的巨大法律風險。從法律權利義務的角度來看,同居關係中的當事人與婚姻關係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難能夠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樣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法律並不保護同居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之規定,如果在案件受理前未補辦結婚登記,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並無別的選擇。
綜上,法院一般不保護同居關係,在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無權向另一方要求索賠。
但這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同居期間的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比如隱私權、財產權等,當然可以向對方要求索賠的,只不過此時的“索賠”並不同於上述的因解除同居關係而要求對方給予的賠償。
首先明確一點,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不管是哪一方都無權要求對方進行賠償。要是在解除同居關係的過程中,涉及到了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共同財產或債務的分配或承擔問題,則此時法院是可以對這些內容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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